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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科技咨询协会协会章程 

 

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科技咨询协会,英文译名为:JIANGSU CONSULTING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为:J S C A

第二条  本会是江苏省科技咨询行业中具有一定专业咨询能力的咨询企业、咨询研究机构和资深咨询工作者,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会为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,其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加强行业自律,团结、教育会员恪守咨询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,推动科技咨询行业健康发展;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提高会员业务素质,普及咨询知识,拓展咨询业务,繁荣咨询市场;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,推动我省咨询业国际化进程;为决策科学化,为江苏的经济、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 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
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厅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第五条 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条  本会的住所为: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171号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1、加强行风建设,贯彻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、国际规则,加强本行业的行规、行约建设,加强咨询机构信誉管理及行业自律管理,加强对会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。

2、开展我省科技咨询行业调查和统计分析;研究咨询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,研究制定行业的业务规程和标准;向政府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。

3、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和职能转移工作,开展关于经济、科技、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的咨询研究,开展面向全省的社会化科技成果评价。

4、组织会员开展咨询业务和学术研讨活动,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,促进我省科技咨询业的国际化进程。

5、鼓励创新,加强咨询专家队伍建设、开展咨询从业人员培训,奖励优秀咨询成果和咨询人才。

6、加强协会工作的网络化建设,开拓咨询产业信息资源建设,提高对会员的信息化服务能力。

7、维护会员间的团结,处理会员间的纠纷,反映会员的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8、发展咨询公益事业和会员福利事业,组织社会公益咨询活动。

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三章   

   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   第九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:

1、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拥护承认本会章程;

2、自愿加入本会,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;

3、会员必须是具有一定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。

 会员的具体要求是:

1、单位会员:凡是在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咨询企业、咨询研究机构、或者地方科技咨询行业协会和主要从事咨询业务的专业学术团体,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,支持本会工作,能够承担会员义务,履行会员权力,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,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。

2、个人会员:被评为“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”的人员皆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;长期从事咨询机构管理的人员,承认本章程,自愿加入本会,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。

第十条 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

1、提交入会申请;

2、填写入会登记表;

3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4、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,并公告。

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

1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3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;

4、有获得本会各类公益服务的优先权;

5、有承接本会组织的咨询业务的权利;

6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 本会会员的义务
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2、遵守科技咨询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,为客户提供高質量的服务,自觉维护咨询业的社会信誉;

3、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和合法权益;

4、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工作;

5、按照客观公正、诚实信用、严格履约和互利有偿的原则,完成本会组织的咨询业务;

6、及时向本会提交年度报表和咨询业务书面总结;

7、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行规、行约的情况,并提供有关资料;

8、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书和有关铭牌。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简单多数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。被除名者由本会发出通报,并收回会员证书和铭牌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
  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1、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2 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3、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、正副理事长、分支(代表)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办法;

4、制定本会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方针;

5、选举或罢免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、正副理事长;

6、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7、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8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;

9、决定本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每年召开一次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/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生效:
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2、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

3、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生效。

 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/3
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:

1、从事具体咨询服务工作五年以上。

2、热心协会工作,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。

第二十二条  单位会员的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,应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若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的职权

1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2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3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4、决定本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等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5、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6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
7、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
8、向会员大会(或者会员代表大会)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9、制定行规、行约和本会管理制度;

10、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11、协调本会组织的咨询业务,并监督履行;

12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由2/3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,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

第二十七条  经理事长或者3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  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16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第二十九条  常务理事会会议,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条 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,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。必要时经理事长或1/3的常务理事提议,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。

第四节  负责人

第三十一条  正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3、身体健康,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4、诚实守信、勤勉履责、维护本会和行业的权益;

5、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三十二条 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三条  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1、领导理事会(常务理事)工作;

2、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;

3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4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;

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秘书处是常设的办事机构,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五条  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1、主持内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2、拟定年度工作报告、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3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4、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5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6、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7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六条 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   

  第三十七条  本会设监事一名。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提名监事人选,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九条 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1、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2、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3、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4、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5、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6、应由监事审议的其他事项。

第五章   财务的管理与使用

第四十条  本会经济来源:

1、会员会费;

2、国内外单位、团体、个人捐赠及政府资助;

3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4、利息;

5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的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   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,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
1、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2、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3、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   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   第四十六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应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  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  第四十八条 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。

   第四十九条 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第五十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 第五十一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1、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;

2、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范围的活动;

3、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4、自行解散的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需要终止时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工作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五条  本会完成清算后,应当向经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  

第五十七条   本章程经20174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八条 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九条   本章程经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,自2017626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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